早在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就签署《自由大宪章》,提出“通过法律控制国家权力”,自此法治取代了人治,王权被关进笼子受到了限制。大约五百年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主权在民”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1804年,以充分维护和体现自由平等契约精神的《拿破仑法典》为标志,现代法治理念在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逐步兴起,“国家之权力系民众所赋予”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国家的活动范围已经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边界之内,政府也要守法,这是法治的真谛。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依法治国的英国经济快速发展,在世界上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到了1870年,人均国民经济总量是世界平均水平3.7倍的英国开始走向世界之巅。其时,领土达到3600万平方公里、号称“日不落”的大英帝国,成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帝国。在维多利亚时代,繁荣的英国经济总量占到了全球经济总量的70%,贸易出口更是比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还多出数倍。
同样,美国从建国到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仅用了100多年时间,并长期保持着世界头号强国的地位,与其始终遵循了源自英国的法治传统,重视法治建设,强化依法治理有着直接关系。当今时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已经渗透到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洋溢着法治精神。其国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普遍较高,社会公共秩序普遍较好,正是这些国家长期重视依法治理的自然结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