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必要记住,我们在此考虑的是一种规范体系的功利主义。它的结论也许与我们某些特殊的道德判断相冲突,但这一事实并不是反对功利主义的至关重要的论据。在科学中,一般的原则必须参照特殊的观察事实来检验;在伦理学中,最好采取相反的态度,参考更为一般的态度来检验特殊的道德态度。行动功利主义者坚决主张,既然他的原则建立在诸如普遍化仁爱这样简单和自然的态度之上,其基础就比特殊的感情更加可靠。特殊感情也许已受到程度不同的歪曲,因为它是由那些表面上相似、实际上却完全不同的事实类推而形成的,并且,特殊感情的内容完全来自那些传统的和未经批判的伦理思想的残存物。
当然,如果我提出的行动功利主义是一种描述的体系,即一种旨在描述普通的人、甚至我们,在无思考和批判的时刻,实际上是怎样思考伦理学的,这种体系就经不起人们的批判,我也不想捍卫它。与此相同,如果我提出的行动功利主义不是一种描述的理论,而是一种解释的理论,我也不想捍卫它。
约翰·普兰梅纳兹(Plamenatz)在其《英国的功利主义》一书中认为,功利主义“正在衰落,而且不会再发挥作用”[28]。他的理由显然是功利主义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各种社会制度,即不能说明各种社会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它们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幸福。在本文里,我不关注我们的道德习惯和制度事实上是什么的问题,同样也不关注为什么它们实际上是那样的问题。我所关注的是它们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一个伦理学说当其被解释为劝说时,其正确性就完全与它的真理性无关;但当其被解释为描述和解释时,其正确性就与它的真理性有关。实际上,正因为作为一种描述和解释的学说是错误的,一种可行的劝说的学说才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