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特点不同、受众不同、主管部门不同, 具体的发布行为规范也属于比较具体的内容, 广告法中对此难以一一作出规定。因此, 本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不同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主管部门, 如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目前, 国家工商总局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通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应予配合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本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