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谢弗勒的主张似乎有理的另一个因素,是“在相同条件下”这个从句的法律内涵。但它们可以隐藏的内容比它们最初显现的内容更多。按照一种很自然(但是过分简单)的观点,采取某些东西作为目标正是为它的完成确立某些肯定性的价值,并把这种价值,在相同条件下,当作有利于由此产生的任何行为的东西。以这种方式看待事物,当然可以把“在相同条件下”这个从句解释为“除非该行动与实现其他某些目标有冲突,其价值超过这种价值”。我在第1章中论证说,这种目标概念是错误的。采用某些事情作为目标不仅仅是给它的完成附加某些肯定的价值和把它当作有利于促进其实现的任何行动(除非这种考虑被来自别处的考虑所压倒)。当我们“采取了一个目标”时,我们通常在我们的生活和实际思考中赋予该目标一个具体的地位,比如一个长期职业计划的地位、某个古怪念头的地位、在度假时做某事的地位。也就是说,作为采取目标的组成部分的意愿使得追求该目标的时机、追求该目标的方式等具体化了。所以,其他事物必须由与其相同的由必备条件所表示的限制来决定,包括我们对目标的理解以及它作为我们的目标的方式,而非仅仅是由其他可能“压倒”它的其他价值所规定的限制来决定。下面我要论证,这样的条件对我们的价值概念来说是一个普遍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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