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统一不是静态的,而是现实有效而富于创造性的。所以上帝就是爱!有意识地追求生命统一的欲望,是上帝本性最充分的象征。所有的生命都有责任去爱。从某种意义上讲,受爱的支配而产生的任何伦理和伦理系统都密切相关,因为所有的道德需求都是对和谐统一的追求。生命只有一个目标。自我必须建立有关欲望和需求的内在统一,同时必须与其他个体和团体和谐共处。所以,霍布豪斯(Hobhouse)正确地将“善”定义为“实现生命能力的和谐”[6]。但是,所有自然主义伦理都只限于在混乱中求和谐,在人的自我主义限度内追求可能的爱。寻求在自然层面上将生命相连的世俗伦理,或是基于生命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和谐这一幻想(也许是因为在有益的互惠中,自我主义被假设能保持相互平衡;也许是由于理性的自我主义能够克服非理性欲望的低层次冲突),或是它作为人性的基础而被强迫为利己主义的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作出牺牲。耶稣的伦理与自然主义伦理以及世俗伦理的最大不同,正表现在对待自我主义力量的态度上。自我主义既不被认为是有害的,因为它深深植根于前定和谐之中(亚当·斯密);也不被认为是软弱无力的,因为理性能使自我主义的无政府状态转化成更高的和谐(功利主义);同时也不把它视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现实(托马斯·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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